在二手房交易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和预防呢?本文列出了八种毁约现象,买卖双方都要留意。
现象一、卖方反悔
随着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情况越来越普遍。虽然卖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仍有人不惜承担违约金作为代价,赚取涨价带来的收益,这是典型的恶意毁约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对违约事件应承担相应责任。
现象二、产权人意见不统一
买卖双方签订预约合同时,出售方往往只有部分产权人出面签约。其他产权人后来可以以未征得同意为由提出诉讼,要求确认预约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按照民法规定,共有人不能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如果其他共有人没有追认或者处置人事后没有取得权利,这就是无效行为。
现象三、包购纠纷
下家认为中介公司未能买到房产,就视为违约。判断是否违约得看合同如何约定。如果中介公司作出承诺或保证卖方买到房屋,但仍未能买到,应视为违约。
现象四、房子不吉利要退房
买家得知房内曾有人去世或门牌号中有4,以不吉利为由提出退房。这往往涉及到法律和风俗的关系。法律通常不考虑迷信因素。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考虑购房者的心理影响,进行利益考量。
现象五、跳过中介公司私下交易
为了省中介费,买卖双方跳过中介公司私下交易,也属于违约。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其劳动也应得尊重。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对中介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现象六、拒付居间费
买受人以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信息等原因,拒付居间费。中介公司有如实向客户提供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客户损失和中介公司行为是否相当,是否能构成拒付理由。
现象七、弥补房屋涨幅差价
房价上涨,双倍返还定金不能弥补房屋涨幅差价,起诉主张房屋涨价的差价损失。合同法上的损失除了实际财产减少损失,还应包括市场涨价等带来的本应获得而不能获得的间接损失。
现象八、下家反悔
下家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以各种理由不购房,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意向金。意向金不是法律概念,应根据合同约定判断是否可以退还。如果意向金具有定金或预付款性质,则不能退还。但如果双方约定了退还意向金的条件,一方行为不符合条件规定,应退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