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先生是一名从事电梯行业多年的业主,他和家人搬进新家后,被电梯噪音扰得难以入眠。尽管与开发商沟通无效,他还是决定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采取降噪措施,并赔偿10000元精神损失费。在一审中,法院支持了袁先生的诉求,但开发商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一审:
业主告开发商胜诉
袁先生居住在越秀区水荫路某高层住宅楼顶层。自从搬进新房居住后,他们家人就被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干扰得无法入眠。袁先生发现,该座楼的电梯不仅紧邻自家的房屋,没有进行任何隔音处理,而且电梯设备直接设置于与自家客厅的共用墙之上,导致两台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居住环境,导致家人无法入眠。他曾多次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反映,要求治理电梯噪声,但开发商都没有采取实质性措施。袁先生委托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对电梯噪声进行监测,监测表明,袁先生家的主卧室昼间和夜间的噪声均超过国家标准。因此,袁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治理噪声污染,并赔偿监测费15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一审后认为,袁先生遭受电梯噪音污染属实,开发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开发商对电梯采取有效、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并赔偿袁先生鉴定费和精神损失费共11500元。
二审:
开发商称业主也有责任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驳回袁先生的诉讼请求。昨日二审开庭时,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声称,这栋楼房和电梯的设计、建筑、安装、验收均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验收合格。袁先生自行拆除建筑外墙、改变建筑物结构,影响了原有建筑物的隔音减噪效果,应自行承担其诉称的噪声污染后果。开发商还称,袁先生单方面委托中科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制作报告,其依据的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居民服务而设置的电梯设备产生的噪声评价,不能作为证据。此外,开发商还认为,袁先生家楼下有一个公交站,又紧邻广州大道,可能影响监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