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房时需要注意很多事项,只有了解常见的陷阱才能避免引起纠纷。本文总结了可能会遇到的购房陷阱,希望能帮助大家有效避免。
一、虚假宣传
陷阱:有些房地产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词、夸大不实。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规定,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必须写入合同作为附件,如果是具体明确的承诺依据则更应如此。
二、购房签约先交钱
陷阱:有的房产公司规定: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条第5款所列的有关综合费用时,甲方应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认购书时,购房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规定,开发商先需到国土房管局办理预售备案,买房者确认其已备案后再付款给开发商。
三、面积误差
陷阱:面积出现误差时,退房、要求赔偿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但往往难以实现。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对面积误差有详细的规定。如果面积误差超过特别值的3%,购房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或选择继续履行。
四、一房二卖
陷阱:有的发展商在与消费者签订协议后,又将房子转卖给他人,造成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规定,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五、隐瞒或告知不全面的事实
陷阱:签订合同前,有的开发商故意隐瞒或告知消费者不全面的事实,如房屋有无装修、普通装修还是精装修说得模棱两可。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对标的的性状进行详细、具体、明确的描述,可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六、单方扩大解约权
陷阱:有的发展商规定了逾期付款者的违约责任,而且约定开发商不另行催告,超过多少天后合同自然作废。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规定,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时,必须经出卖人催告,并给予买受人三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才可解约。
七、任意使用免责权
陷阱:有的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同时赋予消费者对补充协议条款平等协商的权利。
八、违约责任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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