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购买商品房却迟迟未能取得房产证,买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这是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较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03年6月1日施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买房者在以下期限届满后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黄松有表示,如果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买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应支持买房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业主收房、交付契税和维修基金时书面承诺:从业主收房开始,90天以内将房产证办理下来并交给业主。否则,业主可以联合起来不交契税和维修基金。
为了保护业主的利益,建议成立二期临时业主委员会(并非法律上正式业主委员会)来维护业主共同的利益!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