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的民间组织,代表业主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在东莞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正确维权的方式如下:
1. 申请成立业主大会。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所在地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提出相同要求。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则应在30天内会同房管所指导、协助业主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2. 产生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政府代表组成,成员为7人至15人,业主代表不少于60%。若建设单位不参加,则视为放弃权利,但不免除其规定的义务。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方式产生。
3.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业主对成员名单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政府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
4. 筹备组应履行以下职责: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参考主管部门提供的范本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确定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在业主中推选选票发放人、记票人和监票人。以上内容应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天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5. 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由筹备组确定,应不少于5人以上15人以下。候选人可以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居委会应会同房管所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人数30%以上时,则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候选人名单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则视为同意。
6. 召开首届业主大会。按以下规定投票表决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7.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天内登记备案,需提供备案登记表、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委员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