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温先生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在2005年4月20日办理交房手续。当温先生如约前往办理交房手续时,物业公司告知他除购房尾款外,还需支付一年物业管理费、2000元的装修押金和300元的垃圾清运费,只有缴清这些费用后他才能办理交房手续。温先生认为在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不存在关于物业管理费的约定,因此物业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答:
我们了解到,温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涉及到物业管理的事宜。同时,双方也并未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就《业主临时公约》做出任何书面承诺。由于物业公司代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购房尾款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因此可以说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与受托关系。一旦房款全部缴清,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受托的物业公司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将商品房的物权交付给业主即交钥匙。因此,物业公司在交房前收取物业管理费、装修押金和垃圾清运费并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因此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的做法是无法获得支持的。
提醒:
当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就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交纳时间、物业费起算时间以及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等方面进行协商约定。只有在交接房时实现商品房买卖和前期物业管理的有效衔接,小区的物业管理才能从一开始就进入良性循环,确保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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