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完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没有被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应该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详细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已和金融机构签署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向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需要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售的方式获得,并已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已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已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通过验收;
6.已明确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已落实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编制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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