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婚姻法中,规定婚前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时,在婚后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应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也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然而,如果婚后共同还贷,则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如果婚前一方已经买了一套房,且在婚后一年内才办理房产证,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要将配偶的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该套房产不因结婚以及你的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
当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名下时,该房产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父母在婚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果父母在婚后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出资指全额出资,而如果仅付了首付款,则仅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的,当然属于共有,如果未做份额约定,则视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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