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商品房之后交付时,存在一个潜规则,即必须先交付一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房产商才会给你新房子的钥匙。然而,宁波的一位女士黄女士并不是很理解这种规矩,她拒绝在新房交付时付物业管理费,导致新房拖延了647天才到手。因此,她决定状告房产商,并以房产商违约导致交房逾期647天为由,要求赔偿10万元。
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认为,房产商不应该以业主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而拒绝交付房屋。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商需赔偿黄女士合同违约金21588元。
黄女士和宁波华龙公司在2004年3月25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价为565849元。黄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然而,在交房时,黄女士拒绝先交物业管理费,也不愿意验房交房。因此,她无法拿到新房的钥匙。实际上,她直到2006年2月16日才拿到新房的钥匙,逾期达647天。
黄女士表示:我是卖掉老房子再买新房的。我还办了按揭贷款,这600多天都要付利息。这些经济损失都是房产商造成的,我要求赔偿10万元。 然而,华龙公司销售部金经理则表示,他们并没有违反合同,是黄女士不愿预交物管费。他还称:黄女士不愿预交物管费是因为她并不想自己入住,而是炒房。
最终,法院认为房产商的行为是一种明显的违约行为,房产商委托物业公司办理交钥匙等手续,是允许的。但是,这是房产商的单方委托行为,此行为的法律后果仍应由房产商来承担。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的相关行为应该当作是房产商的行为。因此,案件的责任应该由房产商来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因为黄女士不支付物业管理费就拒绝交付房屋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购房合约,应由房产商来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按约支付原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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