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亮和小舒是大学同学,他们在恋爱期间购置了一处价值113万元的房产,但房产登记在小舒的名下。贾亮支付了首付70万元,另外43万元的贷款则是以小舒的名义申请的。但是,由于家庭琐事不断,这对恋人最终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 法官汪会中表示,庭审时,双方均认可了男方付首付,购房是为了结婚共同生活,并且房子现在价值达216万元。 这个案例具有代表性,法院认为尽管房产登记在小舒的名下,但双方同意购房是为了成家,并且贾亮出了首付款,因此房产属于两人共同财产。由于恋人准备结婚的特殊性质,以及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和公平原则,法院认为房产应该归双方所有。 但是,由于双方的孩子还年幼,并且最终由母亲抚养,法院出于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以及考虑双方对房屋购买,装修和还贷的贡献,决定将房屋判给了小舒。然而,小舒需要向贾亮支付相应的合理补偿。根据当前房产价值,法院认定小舒需要支付102万元的房产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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