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住宅小区需要成立业主大会。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必须先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员,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要做好筹备工作。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提到了业主大会的职责。
如果业主人数较少且得到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而以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人数较多的住宅小区,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要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并在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需要做好以下筹备工作: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相关法律规定还规定了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