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第六章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该抵消价款或退还。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合同,就无法要求返还定金;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则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是不能退的,而订金则完全不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订金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没有明显的担保作用。如果支付订金的一方声称拥有定金的权利,法院不会支持他的主张。一般情况下,支付订金只能视为支付预付款。如果交付或收取订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也不会产生丧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只能作为损害赔偿金使用。在商品房交易中,订金与定金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定金是一种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如果买家履行了合同,定金应抵消价款或退还;如果买家未能履行合同,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开发商则应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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