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孙先生和他的前妻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的产权证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之后,他们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产归孙先生所有。然而,离婚后孙先生要求前妻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前妻却不予合作。那么,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应如何认定?
解析:
孙先生和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如果双方未对产权份额作出约定,那么这套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但不得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因离婚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许、胁迫等情形,那么就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孙先生和前妻离婚后,已经对商品房归属作出约定,那么孙先生可以要求前妻配合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如果前妻不配合,孙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并要求前妻配合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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