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需要购买房屋的人们越来越多,他们常常讨论房屋产权问题,但是,许多购房者对房屋产权问题缺乏基本的了解,经常混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下面我们来科普一下。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产权是指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产的使用权。
业主拥有住宅的所有权和该住宅所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如果房屋产权到期后,房屋仍然属于业主,只需缴纳土地税。房产产权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子本身的所有权。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为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和交易使用权。
住宅的使用权限为70年,从该地取得的日期算起。只要购房者拥有合法的产权证书,房屋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屋仍然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房产权的70年期限从开发商开始盖房算起。
不应该混淆土地产权70年和使用权70年,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混为一谈。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为70年。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屋没有完全毁损或灭失,就可以一直享有;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当土地使用权到期时,如果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房屋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年限。在这种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则需要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的补偿。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在届满前一年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
两者的区别在于:1、两者的权属不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也就是说,购房者享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但我国实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因此,土地证上载明的使用终止日期一到,国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相关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较高时为70年。当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属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2、两者之间的区别还在于: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或灭失,就能一直享有;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