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相关规定,违约金的定价是每延期一天向买方支付购房总价的万分之五。然而,这并非固定不变的。如果双方协商定好了违约金,它可以不是百分之五。调查结果显示,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途径减少适当的数额。因此,延期交房违约金没有一个固定标准。
从买卖关系的角度来看,买方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是取得房屋对价的前提。也就是说,买方只有在履行合同后才能获得租金利益。因此,在卖方延期交房的情况下,买方损失的利益是指租金利益减去购房成本,包括分摊的购房款和利息损失。可见,买方购房所占用或借贷资金在延期交房期间的利息损失包含在租金利益损失中。
至于如何调整过高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留给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的余地。实践中,有个案将过高的违约金调整为按贷款利息的,而有些将其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的。如果按照较高人民法院《解释(二)》(草案)中超过实际损失30%的标准,则每日万分之三也有过高之嫌。
有时候,业主因延期交房而得到的实际赔偿比损失低很多,但也有业主要求退房。如果涉及到退房,买方必须注意退房原因必须有依据。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条款退房。如果没有约定,则按法律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来退房。
在这个过程中,应注意收集证据以便可以顺利退房。如果开发商同意解除购房合同,无论是协议解除还是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买方必须注意银行贷款部分。最好让开发商将贷款直接还给买方,而不是直接还给银行。然后业主必须解除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再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完成退房程序。如果让开发商直接将贷款还给银行,因为没有得到银行确认,如果开发商不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买方仍然是还款义务人,不能免除还款义务。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