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我们不得不选择退房。例如银行不批贷款、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这些情况是无法预测的。我们是否能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就列明这些情况呢?
在要求退房的买家中,因为国家新政策提高了购房门槛导致房贷被拒的人占了大多数,但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却很少。有业内人士建议,在购房合同中增加一款,即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或者情势变更等因素,双方可以商量解除买卖合同,退还定金或首期款项,可以有效减少房贷纠纷的发生。
预先约定可以减少纠纷
律师认为这个想法是可行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这个条款的附加解除条件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二是在这个合法前提下,法律保护合同双方的意愿自治,维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在解除合同的条件达成时,该条款可以作为解决房贷纠纷的依据。
条款难以得到开发商的支持
即使没有预先列明这个条款,开发商应该也会同意退房。北大公共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韩世同表示,如果国家政策导致物业买受人无法获得房贷,双方都不应该承受损失,这不是开发商和购房者的错。
但是,如果在合同中增加这个条款,退房事宜就会变得更加顺畅。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让开发商同意增加这个条款是很难的。专家认为,国家应该明确政策改变所造成的房贷问题,责任应由谁承担。
实际上,几年前就有类似的尝试,但是操作性不强,开发商通常不会同意。原因是,开发商很忌讳协商这样模棱两可的字眼,担心会耽误交易机会。此外,目前的买卖合同条款是统一的,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修改条款需求,如果要区别对待,将会带来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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