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为投资或急需资金而急于出售房屋,但房产证还未办下来。因此,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也引起了大量的矛盾。有些人认为这种合同无效,有些人却认为有效。有时,人们还根据没有房产证这一理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对此问题,下面做简要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能转让。然而,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一定无效。首先,该法规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因此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其次,房产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该证明缺失,意味着出卖方无权转让该房屋。但是在出卖方取得处分权利以后,无权处分行为仍然生效,转变为有权处分行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手续或登记等手续的办理。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相关手续,则该合同视为未生效。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经登记后才生效,那么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其次,有些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方在取得房产证或具备转让条件后双方再履行买卖合同。这种合同也未必无效。事实上,这种合同是一种附条件合同。只有当所约定的条件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成就后,该合同才会生效。当卖方未获得房产证时,该合同不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条件一旦成就,合同也随之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条件无法实现,该合同将成为无效合同。
最后,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同才能被视为无效合同。例如:双方都知道卖方没有房产证,但仍签订了一份买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合同;买方或卖方采取欺诈、胁迫或滥用弱势方的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利益等。遵守合同是应该的。现代合同法的原则是尽可能让合同生效,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同时,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发现合同出现无效事由时,应及时解除合同以避免造成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