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退还,约定不明是否合法?

购房定金退还,约定不明是否合法?

在购房中,如果购房优惠与团购优惠的关系约定不明,购房者已付定金是否能够返还呢?以下案例解释了法院为何会判决返还定金。

董先生与某信息公司签署了由某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团购协议,约定董先生支付8000元团购费,享受总房款8%的团购优惠,且可与购房时的现场优惠叠加计算。同日,董先生与开发商签署房屋认购书,购买了该小区房屋一套,并约定如果参加团购,将享受购房款折扣及费用减免优惠,解释权在开发商手中。协议签订后,董先生向信息公司支付了8000元团购费和认购定金5万元。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董先生和开发商就房屋价格计算方式发生了争议。董先生认为团购优惠应与购房优惠累加计算,而开发商却认为参加团购是享受购房优惠的前提,该购房优惠价格已经将团购优惠包含在内,因此引发了诉讼。

原告称:信息公司受被告委托,为被告开发的商品小区组织团购。因在协议中明确表明参加团购可享受总房款8%的团购优惠及购房时的现场优惠,因此两个优惠应累加计算。现被告却解释购房优惠已包括团购优惠在内。原告表示由于条件变动而受到不实情况之诱惑,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定金5万元。

被告抗辩称:参加团购是购房时的优惠,购房优惠是另一种优惠条件。既然已经享受到优惠,就不能重复享受,且协议约定被告拥有解释权。

法院审理查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价格计算方式发生分歧。由于合同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因此,在合同理解方面应当以原告的解释为准。被告认为参加团购是享受购房优惠的前提,该购房优惠价格已经将团购优惠包含在内,两者不能叠加,且协议约定解释权在于被告。因此,双方最终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房屋认购书中被告承诺的购房优惠并未明确表明是否已包含了先前团购优惠。双方无法就优惠后的实际价格达成一致,最终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属于法律规定中的不能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购房定金应返还。

律师点评:由于约定不明,原、被告双方因购房优惠与团购优惠关系的理解及运用发生了分歧,从而就房屋实际购房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使双方未能订立购房合同。这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在当今社会上,还有很多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订立的情形,也属于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因此,律师提醒,对于房屋的价款计算、付款条件、贷款数额、成立条件,应进行明确约定,以保证房屋买卖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方便追究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合同法》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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