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预售条件:
1、预售商品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开发商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同时,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开发商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合同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此外,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
购买预售商品房需要注意:
1、确认房产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购房者需要确认准备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在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查询。
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房屋,购房者需要拒绝购买,同时也不应支付任何费用,包括诚意金、定金等。
2、了解商品房周边环境:
商品房周边环境不仅影响房价,也对居民生活便利性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购房人需要了解商品房周边环境,如交通条件、通讯条件、附属机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是否齐全以及环境如何。
3、不要轻信广告和口头承诺:
购房者对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应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图纸为准。开发企业广告、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和销售现场沙盘、模型、样板房等,必须认真确认。
购房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发布的广告和宣传材料明示的事项,对明知未写入合同条款的事项,不受法律保护。
4、认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使用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等条款,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充条款进行充分沟通。
对于易发生产权纠纷的车库、停车位等公共部位或者公共设施产权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避免发生纠纷。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需要向市房管局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合同登记。
5、检查后注意事项:
在合同签约前,购房人需要对房屋进行认真检查。预售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方可交付购房。开发企业向您交付新建商品房时,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