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您入住之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果经过专业检测确实存在问题,您可以选择退房。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质量存在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您对房屋质量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住建局投诉。
投诉人需要联系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维修处理。如果是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以直接与建设单位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住建局的质检站投诉。对于质量缺陷认定结论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住建局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如果各方对质量缺陷的认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鉴定。
如果投诉人不接受保修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保修方案进行复核或重新出具方案。如果投诉人仍不接受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可以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评审或重新提出处理方案。
如果建设单位不予配合或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或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保修,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相关责任单位发出《责令整改(保修)通知书》,并记录不良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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