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多业主存在一些误区,认为如果没有入住或未签订物业合同或不满意物业服务或对物业公司的利用公共面积经营不满或对社区环境不满或对物业公司的捆绑式服务不满,就不需要缴纳物业费。然而,这些都是错误的观念。
首先,物业费用是为了支付物业服务支出而存在的,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绿化养护费用以及秩序维护费用。因此,只要购买房屋,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缴纳物业费。
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不管业主本人是否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只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订了合同,甚至几方之间均未签立合同但物业已提供服务,业主都应该对物业已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偿。
其次,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说明服务质量不到位,业主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小区,但业主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
对于物业公司利用公共面积经营不当的情况,根据《物业收费办法》的规定,只有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才可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如果物业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业主可以纠正,但不能据此不缴纳物业费。
此外,一些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应该解决小区周围的问题,比如公交车不够多或距离机场太近影响休息等,但实际上这已超出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能力范围,业主不能要求物业为其解决这些问题,更不能以此为借口不缴纳物业费。
最后,物业公司不应该使用捆绑式服务来催迫业主缴纳物业费,业主只有欠缴水电费等费用时,物业公司才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如果物业公司未经委托代收水电费,则不能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不能拒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