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照规定,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的行为。公积金提取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需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需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需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需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需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需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需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办理时,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代办人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需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需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需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需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需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需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较低生活保障,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较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