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和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

国有土地房屋和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

最近市政府印发了《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明确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的政策为按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安置。为了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当地实际情况,对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1.对于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情况,补偿金额应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协商一致的按其约定执行。其中,拆迁房屋的较低货币补偿价格为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2.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周转过渡期计发,芝罘区、莱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每月10元/平方米;福山区为每月7元/平方米;牟平区为每月6元/平方米。

4.经营性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用途和区位的不同,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无合同约定和实行货币补偿的,每10个月支付一次性补助。

5.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的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双方协商议定。

6.除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其他县市可结合本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并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7.如果《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按照本规定执行。

针对集体土地房屋的征迁补偿,适用《烟台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具体应由国土资源局给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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