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适用房是一项惠民政策,因其价格低廉,必须有政策支持。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买卖申购有相应规定和政策。作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和办法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于2004年4月30日颁布,同年5月20日生效。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于2002年11月17日颁布,同年1月1日生效。
三、《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04年4月30日颁布,同年5月20日生效。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于2003年11月11日颁布,同年1月1日生效。
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1日由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积和价格限制,按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所谓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遵守相关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应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由各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和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工作。
市、县政府应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