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房屋买卖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签订,否则,合同无效。
2. 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自身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果他们要进行房屋买卖,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者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3. 欺诈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使用虚假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得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4. 胁迫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恐吓的手段,威胁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的安全,迫使其签订不利的房屋买卖合同。
5. 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者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的情况下,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6.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7. 没有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无法证明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也无法证明合同的存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也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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