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付后,有许多问题需要明确,包括房屋的保修期如何计算。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应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并且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关于保修期的长度,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如果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较低保修期限,则保修期不得低于该较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以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而《规定》指的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2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该规定第6条指出: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按照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较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是准确的说法。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应该注意保修期的时限,以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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