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民政局于5月10日发布了《佛山市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商品房以及各类政策性住房和城市更新项目的配套社区用房。该办法对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佛山市新建住宅项目的社区用房必须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以上,且最小面积不得低于600平方米,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500平方米。此外,社区用房应集中建设在地上建筑的一层或两层,层高不得低于3.5米,并配备基本设施如水、电、通信和消防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建住宅用房,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产权则归所属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所有,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如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标准要求配建住宅用房,则规划部门将不予验收。社区用房只能用于社区组织办公或者公益性、服务性的活动,且不能用于其他非法用途。如有违规行为,责任人将受到相应惩罚。
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居民休闲娱乐和寻求公共服务的场所,包括社区办公室、体育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警务室、卫生服务站和老年活动中心等。按照规定,社区用房属于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公益性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名义侵占、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其从事与社区建设无关的经营活动。
现在,我们应该检查我们的社区用房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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