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与合同是指将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并且受赠人同意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可以在个人与各种实体之间实现,不限于权利的转移,例如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亦可作为赠与标的。那么,赠与合同是否可以被撤销?撤销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依据个人意志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一般而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之前行使撤销权,如果赠与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如果赠与人行使了任意撤销权,那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消失,赠与人不需要履行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中,享有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尽管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有权利拒绝接受赠与,但此种拒绝不能算作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也有条件的限制。规定有以下:
1.赠与人只能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撤销权。如果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就不能再撤销赠与。如果财产权利已经部分转移,则赠与人只能撤销未转移部分,但不能撤销已经转移部分。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仅能撤销非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这种赠与,就会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包括以下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仅能撤销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这种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需要考虑法律问题,严密地考虑过细节。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将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轻视公证的严肃性。因此,如果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如果赠与人想撤销赠与,必须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通知撤销赠与的意思,就不会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