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物业合同可以拒交物业费吗?《物业管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哪些情形下可以不交或者少交物业服务费用?一起来看看吧。
1、未签订物业合同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已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2、拒交物业费的情形
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4)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例如,物业未经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而是单独订立合同。
(5)物业未履行合同的,例如未按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