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银监局于11月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管理的通知》,提到要求辖内商业银行严格执行首付款真实性检查,完善审查手段,严格审查借款人首付款资金来源,防止借款人通过一些渠道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这些渠道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小额贷款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等。通知中还强调不得利用信托公司等通道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提供资金支持。
根据律师的说法,实践中常出现如下两种风险情况:
一、伪造虚假贷款用途和虚假材料
在贷款用途中,一定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地填写交易的背景和贷款用途。提交虚假材料可能会冠以骗取贷款罪的名义来处罚。
二、消费贷款用于购房
消费贷款是一种特殊的贷款方式,只能用于日常消费(如装修、购买家电、旅行等),不能用于炒房或企业经营所需。将消费贷款用于购房可能有以下法律风险:
1.违约风险:由于消费贷款专款专用,如果用于购房,银行可能要求提前还款,并根据借款合同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2.信用风险:如果用于购房,银行可能会记录信用不良记录。
3.刑事责任风险:申请消费贷款时需要向银行提供消费合同,如果提供虚假消费合同骗取银行放贷,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将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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