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中,经常出现一些障碍,影响合同的履行,甚至导致合同解除。通过对二手房屋买卖案件的调研,可以发现存在四类拦路虎。
一,房产抵押
在二手房屋交易中,常常出现买方知晓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但卖方未能如约解除抵押的情况。或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方对房屋已有抵押不知情。还有一种情况是,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在房屋上新设了抵押。由于抵押牵涉到第三方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会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只能解除合同。
二,房产查封
房产查封是指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房屋买卖合同未完成过户手续时,若房屋被法院查封,就无法过户。因此,在此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下去。
三,央产房不能办理上市手续
央产房是指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一般由职工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是中央在京单位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央产房在出售方面存在一定政策性限制,若该房屋不符合央产房上市条件无法办理上市手续,就不能出售。因此,在此情况下,法院也是不能强行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
四,购房资格发生变化
根据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限购政策出台以来,常常出现个人或家庭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符合购房资格,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法院诉讼过程中,重新购置住房,或夫妻为了购房离婚后又复婚,不再符合购房条件,致使现有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法院会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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