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共用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物业共用设备应由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与相关非住宅业主共有,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建设方也不能擅自处理物业共用部位,否则将受到处罚。
物业共用设备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根据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移。因此,当全体购房者购买了土地使用权时,所有没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此外,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也摊入建房成本中,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因此,物业共用设备的产权应由全体业主共有。
公共配套设施也同样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因此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为小区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广大业主或使用人负责具体管理物业共用设备和公共配套设施的机构。根据国家法规,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由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并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其行使管理权。因此,业主委员会应是物业共用设备和公共配套设施的最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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