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证违法颁发被撤销,该如何处理?

集体土地使用证违法颁发被撤销,该如何处理?

陈某在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况下,使用了某块集体土地。为了柳市镇大兴桥接线工程的需要,陈某的房屋需要被拆除。柳市镇工程指挥部与陈某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但是工程指挥部未能如约为陈某另行落实宅基地,导致陈某未能搬迁。随后,乐清市人民政府批准了第三人郑某等人使用陈某房屋使用的地块,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陈某不服并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排名前列款第(四)项的规定,撤销了郑某等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郑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法院仍然维持了复议机关的决定。在一审和二审中,陈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委托周光律师、李轶成律师代理。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了申请人主体正确、事实认定清楚,准确适用法律。因此,法院两审都支持了复议机关的决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陈某作为该案的利害关系人,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郑某等人认为陈某与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不能成为申请人主体。但复议机关认为,陈某与争议土地存在利害关系,可以通过郑某等人提起的排除妨碍民事诉讼案件予以证明。因此,陈某的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陈某主体适格的理由完全合法。

其次是陈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法定复议时效。郑某等人认为陈某已超过了法定复议时效,因此温州市人民政府不应受理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然而,郑某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陈某确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因此,温州市人民政府受理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合法的。

总的来说,本案中,复议机关在确定申请人主体以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非常准确。法院两审均支持了复议机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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