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适房物业能否擅自撤管?

北京经适房物业能否擅自撤管?

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有了新规定。市住建委官网发布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通知,经适房小区物业费与小区是否成立业主大会有关。通知特别强调,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不得私自撤管。

2005年,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按照昨天发布的《通知》内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每平方米0.55元。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到期,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也可以调价。但整个调价过程需经过以下四个步骤:物业服务企业需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到期前6个月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调价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将业主的共同决定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经适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则执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为避免物业公司提前撤出、拒绝服务等问题,通知要求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不得私自撤管。如企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到期后不再续约,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书面告知全体业主。

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将面临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如造成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经适住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又停止物业服务,小区正常运营如何保障?通知明确,在特殊情况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组织提供应急服务。可成立应急物业服务队,也可以指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同时,这些小区可以尽快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

2005年,本市对未成立业主大会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有明确要求。包括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公共事务,受理咨询、投诉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场;保证护栏、围墙、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每日进行一次清洁服务,保证服务区域基本无废弃物;雨雪天气应及时清扫区内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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