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要求需依据相关条例。职工满足一定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如购买、建造、翻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按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迁出本市,户籍不在本市且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女满45岁、男满50岁且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定居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以及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购房贷款对象需具有所在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稳定职业收入和信用良好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购买自住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并以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贷款额度按较小值计算,最高限额为40万元,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和的20倍,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的5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房者须避免误区,如公积金不能直接用作购房首付,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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