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订合同时需谨慎,否则反悔需承担违约责任。卢女士签订认购协议书后,因反悔损失了5万元。
去年国庆黄金周,卢女士在销售人员的推荐下看中一套房子,以儿子名义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付定金5万元。她后来认为这是被开发商误导的,并且没有得到儿子的授权。她向开发商请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定金,但遭拒绝。一周后,开发商没收了卢女士的定金,理由是她未按期支付首期购房款。
卢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要求返还5万元定金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然而,法庭驳回了她的请求。因为卢女士未按约定履行其义务,应承担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根据认购协议书的约定,开发商有权没收卢女士支付的定金。
开发商的代表在法庭上辩称,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卢女士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付款和签订合同,否则定金将被没收。认购协议书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法庭判决,卢女士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首期购房款等义务,应当承担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开发商依据认购书关于定金的约定,对卢女士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予返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卢女士未取得儿子授权情况下,以儿子名义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无权代理,其行为应由卢女士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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