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今天,我们来讲一下国务院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我国有三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协议、招标和拍卖。招标和拍卖方式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不太可能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但是协议出让方式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因此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协议出让土地的情况下。因此,规范协议出让的低价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首先,对于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当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及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当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其次,对于已购公有住房(包括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当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和以市场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上市交易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其次,对于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应按申请转让手续当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及以后取得的,应按申请转让手续当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如果被拆迁户原土地属于出让方式取得的,或者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则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最后,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应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1990年5月19日及以后取得的,则应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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