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父亲承租的公房由他的小女儿单独出资购买,因为只有承租人才能购买,所以该公房一直登记在父亲的名下。虽然父亲在遗嘱中表示该房由小女儿继承,但在父亲去世后,其他兄弟姐妹却提出异议,导致小女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引发了纠纷。
这是一个关于借名买房的案例。王先生承租了一套100号公房,他的小女儿王芳在1993年购买了这套房,因为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所以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2004年,王先生立下公证遗嘱,表明100号房将由王芳继承。然而,王先生去世后,王芳想办理过户手续时,其他兄弟姐妹却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应该分给他们。
律师认为,王芳和王先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虽然房屋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但房屋的购买合同、发票和完税证明等证件都在王芳手中。2000年,王先生写下了一份说明,表明100号房实际上是王芳所有,待到能过户时过户给王芳。2004年,王先生不得已立下公证遗嘱,也是为了履行自己与王芳之间的约定。
尽管有公证遗嘱,但不应按照继承处理此事。因为该房屋实际上是王芳的财产,不属于王先生的财产,更不应该算作其夫妻共同财产。王芳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成功地证明了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最终,法院认定王芳与父亲形成了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并责令其他兄弟姐妹配合办理100号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想要认定借名买房关系必须要有书面协议或正式说明。在认定子女和父母之间是否形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时,通常要有书面协议,否则只是子女长期占有、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认定借名买房比较困难。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