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如果延期交房,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支付违约金。那么,延期交房违约金如何计算呢?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过高的违约金要求减少时,应适当减少超过损失30%的违约金;当事人以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金要求增加时,应以造成的损失为违约金数额。
延期交房导致的买方损失
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导致购房者实际损失,按照《解释》第17条的规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那么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考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因此,一般而言,租金损失即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房者可得利益的损失。
可预见规则在延期交房违约赔偿中的适用
在延期交房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些买方还可能提出其他损失,例如因为信赖卖方会按期交房而将子女从外地接来上海准备入学,但因延期交房而不得不送回的差旅费损失等。如果买方要求卖方赔偿这类损失,在诉讼中将面临两大法律难题。首先,买方必须证明这类损失与延期交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买方还需证明这些损失在订立合同时是可预见的。尽管延期交房的通常情况下,买方购房通常是为了自己使用或出租,因此,租金损失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预见的。但对于前面提到的差旅费损失,由于买方的自身情况千差万别,卖方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对此一一了解。考虑到通情达理的角度,差旅费损失不具备可预见性,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卖方其购房是为了让子女入学。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调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否则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予以调整。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