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暂无明确标准规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但是一般来说,加上公摊面积后,普通公寓的得房率在75%-80%比较合适。如果购房者发现公摊面积和合同标注面积不同,可以向所在区县房管局反映情况。现在,我们来看看具体的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除了个人专有部分、绿地、城镇公共道路和绿地之外,公共场所、绿地等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因此,购买房屋后,该土地就归购房者共同所有。全体业主都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的现状改变都属于侵犯业主所有权,业主有权排除妨害和拆除侵权建筑,也可以要求将侵犯的建筑归业主所有,若归业主所有,则需要进行部分的补偿。
在全国层面的法律法规中,至少还未发现强制性的规定限制公摊面积的比例。公摊面积的比例由合同双方具体约定。因此,我们在2002年就向大众发出了消费警示,提示大家在合同中不要只约定总的建筑面积,而是要对公摊面积的比例做出约定,以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规定和约定不意味着公摊面积可以随意变化,因为民法有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若公摊面积过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还是要承担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体房屋户型设计已经确定,那么开发商就应当按照当初的设计进行,不能随意变更。
国家法律规定了一个3%的约定,主要限制期房建筑面积的误差。建筑面积是依据当初的建筑设计计算的,而设计和具体施工总会有一定的误差。对于合理的误差,法律是允许的,合理与不合理的标准就是这个3%。如合同约定的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3%,则属合理,否则不合理。需注意以下几点:一些购房合同可能会对误差的具体处理方法做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这个3%可能就不再适用;此外,这个3%指的是计价面积,是套内面积还是包含公摊面积,需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因为不同情况下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居住。因此,在合同中做出更为细致的约定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