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许多人对于拆迁比较敏感,但对于征收却不太了解。有些人甚至认为征收和拆迁是同一回事,没有区分。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征收与不要求必然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的外在表现相似,但属于不同的范畴,具有明显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征收指的是征收主体以行政权力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获取集体或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拆迁指的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到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指出,制定该条例的目的之一是为维护公共利益。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工业化和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不论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是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开展,都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征收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只能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这也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这是《征收条例》与原拆迁条例本质上区别的根本原因,前者不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开发的拆迁制度。
在我国,一些地方利用城市发展土地储备的方式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对城市居民的住房进行低价拆迁,然后通过高价出售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取巨额利润以扩充地方财政。
在实践中,建议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进行入户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最好采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表》的方式,当然也可以在听取被征收人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时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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