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发布通知,将调整个人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及租赁住房提取的相关政策。
首先,调整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二次贷款结清年限从原来的5年降低至2年,借贷人可再次申请。针对新建住房,较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降至50万元,二手房贷款额度由35万元降至30万元。此外,二次贷款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也从15倍调整为10倍。二次贷款利率维持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同时对资金情况进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贷款申请需进入贷款轮候。
其次,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较低首付比例。首次和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40%和60%统一调整至30%。同时,首付款比例将与房龄挂钩。此外,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扩大,对具有青岛市户籍的职工,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可以在青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最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仅能申请提取一次,不超过6000元。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同时,提供要件也进行了简化。
需要注意的是,为防范公积金的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对于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行为,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并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将依法向社会公开及纳入征信系统,并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格处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