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是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间内出售、出租或出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其目的是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和处分权,同时对其进行限制和调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行为,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在进行转让时,双方需注意相关事项,如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开发期限和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将导致土地使用权无法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在转让前,转让方应对受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转让方也要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和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信息,以避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回收的风险。
在转让前,还应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特别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转让前需对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进行调查,双方应确立相互提供担保的规定。转让时需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国有土地转让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同时,转让前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也需得到解决。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多个环节,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亦可进行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在进行土地转让时,需要注意以上事项,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法律风险,避免出现违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