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签名购房合同有效吗?

夫妻一方签名购房合同有效吗?

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在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名一方可能会损害配偶的利益,因此,在配偶提出异议时,不应认定合同有效。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是有互为代理权利的,签名一方可以代表另一方行使处分权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合同有效。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是如何判定的呢?关键在于房屋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权以登记为公示,因此,如果房屋权证书上记载着夫妻双方的名字,或者记载在非签合同一方的名字下,购房人有责任审核房屋的所有权状态。如果房屋共同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签合同一方的名字下,购房人只与其中一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在签名一方未获得配偶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购房人是善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进行处分,被权利人确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合同签署后获取处分权利的,合同有效。因此,在未取得出卖人的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未定的。如果出卖人的配偶最终拒绝确认合同的效力,那么该合同就无效。反之,如果房屋只登记在夫妻双方的一方名下,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由该登记权利人签名。

考虑到购房人只有进行形式审查义务,即审核出卖人是否有权处分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是少有的所有权人,具有权利处分房地产。购房人没有义务审核出售人是否婚姻状况、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只登记一人名下等信息。实际上,购房人也难以核查这些信息。如果将审核义务强加于购房人,不仅不利于鼓励交易,还会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维护交易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如果由于此举损害了出售人的配偶的利益,那么出售人的配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案例三中,因为该房屋只登记在乙方名下,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甲乙在签署合同时恶意串通损害乙方配偶的情况,应认定合同有效。甲方在支付房款后,请求乙方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是合理的。

当房价逐渐上升时,为了争取更大的利益,出售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常常提出各种各样的反悔理由,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而另一方事后不同意,并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最为常见。同时,如果购房人进行按揭付款或转按揭付款,按照广州市各商业银行目前的操作,如果出售人已婚,则还需要夫妻双方到商业银行当面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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