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当购房者选定心仪的房子后,开发商会要求签署《认购书》,约定房子的房号、总价、单价、付款方式等细节,并与购房者达成协议,在数天内签署正式购房合同。购房者需要在签署认购书时缴纳一笔钱,这笔钱通常被称为定金、认购金或诚意金等等。那么这笔钱的性质是什么呢?如果购房者签署了认购书后又不想购买,这笔钱是否应该退还呢?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认购金和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法律角度来看,二者并不相同。值得注意的是,签署认购书和缴纳认购金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惯例。这通常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交易意向初步达成一致,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署的临时认购协议。一般情况下,协议会约定房号、面积、单价、总价等信息,以及一个期限,要求购房者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购房者缴纳认购金,即可获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在此期限内,开发商不可将此房屋卖给其他人。如果购房者决定不购买该房屋,开发商应将认购金退还。但如果购房者在规定期限后才决定不购买,认购金就作为赔偿卖方保留房号期间的损失,不予退还。
定金与认购金不同,它是一种履行合同的担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签署合同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供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购房者缴纳定金后改变主意不购买,开发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如果购房者在认购书规定的时限内去与发展商签订合同,但由于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的个体条款存在争议,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认购房屋,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
因此,需要记得的是,当认购书中标明订金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如果标明的是定金,且购房者未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进一步协商,则理论上要求退还定金将比较困难。
在签署认购书后后悔的情况相当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更难以解决。因此,购房者应当谨慎行事,不要急于在签署认购书时缴纳定金或认购金,应该仔细考虑后再做决定。如果决定缴纳认购金,可以在认购书中书面约定,如果购房者决定不购买此房屋,开发商应当将定金或认购金退还给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