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夫妻结婚前,他们的父母出资购买了婚房,并且没有明确表示这是一个赠与行为。此外,在购房时,房产证上也没有署上他们的父母的名字。在离婚后,夫妻父母是否能够主张房屋产权成为一个争议话题。最近的一个实际案例表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他们为子女出资购房,但想成为房屋的共有人,法律是不支持的。
一个太原市民郝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后,郝先生的父母出资20万元首付款,购置了一套婚房。但是,房屋上的30万元贷款则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夫妻二人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然而,8年后,夫妻离婚了,郝先生的父母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成为郝先生夫妇所住新房的共有权人。
郝先生的父母认为,为了为儿子购买新房,他们卖掉了老家的房子,并用卖房所得的钱支付了郝先生夫妇所住新房的首付款。然而,张女士认为,郝先生的父母所支付的20万元首付款是一个赠与行为,而且当时,郝先生的父母并没有表示要将两人的名字写入房产证。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田源认为,郝先生父母出资购房发生在儿子和儿媳结婚之后。他俩支付购房款之后,并没有要求签订购房合同,也没有成为共同购房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在之后的8年中对房屋产权提出过异议。直到儿子和儿媳因为感情问题离婚,老人才提出诉讼,要求成为房屋产权的共有人。
尽管郝先生的父母在实际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这是一个赠与行为,社会常理可以推定老人的出资是一个赠与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应当将这种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则不适用上述规定。在明确出资性质的前提下,要求成为房屋共有人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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