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王女士结婚了,他们一起出资购买了一套总价100万的婚房。可是,张先生家出资了90万,而王女士家只出了10万。当他们办理房产证时,王女士希望将自己的名字加上去,但张先生为了表示诚意,没有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所以,房产证只登记了王女士的名字。几年后,由于一些原因,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了,他们需要分割财产。此时,这套房产已经升值到了200万。那么法官会如何判决呢?
法官的判决是:不管这套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应该被认定为双方父母按比例共同出资购买,因此,张家占有90%的股份,而王家有10%的股份。在离婚时,张家可以得到180万,王家则可以得到20万。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如果婚后一方的父母为子女购买了不动产,并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应该被视为只对出资方子女的赠与,因此,该不动产应被认定为夫妻财产中的个人财产。而如果不动产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应该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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