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两个月前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首付30万元,其余70万元由公司帮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然而,当我交付了30万元后,当地出台了新政策,暂停向非本地居民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而我恰恰是外来人口,因此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公司要求我全额支付房款,但我没有支付能力。请问,我能否要求退房退款?
回复:您有权要求退房退款。一方面,新政策出台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当地出台的对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的规定而言,您和公司无法预见,也不能控制或规避,因此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该购房合同的生效要件并未达成。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效力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
您与房地产公司约定只需支付30万元首付,其余70万元房款依靠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实际上就是将银行按揭贷款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由于银行拒绝办理按揭,且您没有不正当地阻止银行办理按揭,也就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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